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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 則第 2 點,TIMS 系統建置完成前,仍先行以學員應於開訓日 7 日內 檢附開訓日仍在職之勞保明細或投保證明送職業訓練中心檢核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第 2 點,TIMS 系統建置完成前,仍先行以學員應於開訓日 7 日內檢附開訓日仍在職之勞保明細或投保證明送職業訓練中心檢核

要旨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第 2 點,TIMS 系統建置完成前,仍先行以學員應於開訓日 7 日內檢附開訓日仍在職之勞保明細或投保證明送職業訓練中心檢核

主旨

有關各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在職訓練之在職者身份認定行作業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就業市場及產業發展需求,並統一各區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在職訓練之效能及品質,本局前以 101 年 5 月 2 日職訓字第 1010110257 號函(諒達)頒「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在案。

二、前項原則第二點規定:「職訓中心自辦在職訓練實施對象為具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在職勞工,其投保身份以開訓日為基準日」。考量開訓當日學員並不一定可即時取得投保證明,有關檢視參訓學員身份是否符合上開作業原則之作法,參採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作法,於 TIMS 系統增加學員勞保勾稽功能;該功能建置完成前之認定作業,仍先行以學員應於開訓日 7 日內檢附開訓日仍在職之勞保明細或投保證明送職業訓練中心檢核。

三、若參訓後始發現身份不符者,得依第六點規定:「已開訓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五十」辦理退費,並應先於訓練課程招生簡章及報名表中明列資格檢視及退費規定。

正本

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副本

本局訓練發展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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