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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章程中理、監事等任期修正後之施行日期,如修正須於當屆施行,亦為修 正章程內容,應以特別多數決為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章程中理、監事等任期修正後之施行日期,如修正須於當屆施行,亦為修正章程內容,應以特別多數決為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要旨

章程中理、監事等任期修正後之施行日期,如修正須於當屆施行,亦為修正章程內容,應以特別多數決為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主旨

工會得否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工會章程之理監事任期為 4年後,同時另提一案議決開始適用之期日及屆次,可否以一般議案採過半數議決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工會章程之修正,依工會法規定應採特別多數決(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理、監事之任期及其選任、解任,屬章程載明事項,自應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議決修正;至於章程中理、監事等任期修正後之施行日期,如修正須於當屆施行,亦為修正章程內容,應以特別多數決為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章程中理、監事等任期修正後之施行日期,如修正須於當屆施行,亦為修 正章程內容,應以特別多數決為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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