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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8 條及施行細則第 3、6 條,如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修改章程擴大組織區域及組織對象,應依規定辦理,惟擴大組織區域後, 其工會名稱應與章程所定之組織區域一致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8 條及施行細則第 3、6 條,如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改章程擴大組織區域及組織對象,應依規定辦理,惟擴大組織區域後,其工會名稱應與章程所定之組織區域一致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8 條及施行細則第 3、6 條,如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改章程擴大組織區域及組織對象,應依規定辦理,惟擴大組織區域後,其工會名稱應與章程所定之組織區域一致

主旨

有關函詢貴轄臺北市產業總工會得否依現行工會法相關規定擴大組織區域、組織對象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4 月 25 日北市勞資字第 10133528101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工會聯合組織依其組織區域,分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並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及請領登記證書。」、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工會聯合組織名稱,除本法令有規定外,應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基上,貴轄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如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改章程擴大組織區域及組織對象,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惟擴大組織區域後,其工會名稱應與章程所定之組織區域一致。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