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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為所 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如未聘有助理,非屬雇主,不符自願參加勞保之規 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為所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如未聘有助理,非屬雇主,不符自願參加勞保之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為所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如未聘有助理,非屬雇主,不符自願參加勞保之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主旨

有關貴府函為竹北市民代表會建議鄉(鎮、市)民代表,得以其本人(即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保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3 月 21 日府民行字第 1010026511 號函。

二、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勞工5 人以上之公司、行號等單位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另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僱於第 6 條第 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項第 3 款及第 3 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惟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三、依此,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依上開第 8 條規定為所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至民意代表本身(即雇主)得與其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保。惟如未聘有助理,尚非屬雇主,不符上開自願參加勞保之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正本

新竹縣政府

副本

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為所 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如未聘有助理,非屬雇主,不符自願參加勞保之規 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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