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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19 條,工會理事、監事同時擔任工商業會理事、監事,即 已喪失工會理、監事資格,與事後再行辭去工商業會理、監事之身分無涉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9 條,工會理事、監事同時擔任工商業會理事、監事,即已喪失工會理、監事資格,與事後再行辭去工商業會理、監事之身分無涉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9 條,工會理事、監事同時擔任工商業會理事、監事,即已喪失工會理、監事資格,與事後再行辭去工商業會理、監事之身分無涉

主旨

有關工會理事、監事同時擔任工商業會理事、監事,事後辭去工商業會理監事職務,其在工會擔任理事、監事職務是否仍具效力並辦理改選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1 日高市勞組字第 10130445900 號函。

二、查 100 年 5 月 1 日前適用之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

「凡具有勞、資兩種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種團體者,不得當選為工會代表及理事、監事。」,另查 10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之工會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故案內工會理事、監事同時擔任工商業會理事、監事,即已喪失工會理、監事資格,與事後再行辭去工商業會理、監事之身分無涉。

正本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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