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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4 條,其他受僱之勞工如非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 人員,仍得依工會法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4 條,其他受僱之勞工如非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仍得依工會法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4 條,其他受僱之勞工如非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仍得依工會法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

主旨

有關受僱於行政法人之勞工是否得依法籌組企業工會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12 月 27 日北市勞資字第 10041289401 號函。

二、本案經洽銓敘部 101 年 1 月 30 日部管案字第 1013552738 號函復(詳如附件影本),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後,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規定,隨同移轉繼續任用具公務人員身分並得加入公務人員協會者,依工會法第 4 條第 4 項規定,其結社權依其他法律之規定辦理。至於其他受僱之勞工如非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仍得依工會法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勞資關條處(一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工會法第 4 條,其他受僱之勞工如非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 人員,仍得依工會法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