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17 條,如工會於章程中明定副理事長之選任由理事長從理 事或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至數人擔任,並無不可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7 條,如工會於章程中明定副理事長之選任由理事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至數人擔任,並無不可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7 條,如工會於章程中明定副理事長之選任由理事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至數人擔任,並無不可
主旨
所詢有關工會副理事長是否得由理事長指派之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1 月 31 日府勞資字第 101009710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 「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復據同法第 12 條第 9 款「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基上,如工會於章程中明定副理事長之選任由理事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指派 1 人至數人擔任,於法並無不可。
正本
新竹市政府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