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17、26 條,工會聯合組織乃工會之聯合,工會是否加入工 會聯合組織,應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7、26 條,工會聯合組織乃工會之聯合,工會是否加入工會聯合組織,應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7、26 條,工會聯合組織乃工會之聯合,工會是否加入工會聯合組織,應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主旨
所詢有關各工會是否加入工會聯合組織及其擔任聯合組織代表之選任、解任及停權是否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1 月 5 日府勞資字第 1000154990 號函。
二、工會聯合組織乃工會之聯合,故工會是否加入工會聯合組織,應依工會法第 26 條規定,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至加入工會聯合組織之上級工會代表如何選任、解任等,可依工會法第 12 條第1 項第 9 款規定,於章程中記載,並依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4款之議決,如擬由理事長擔任上級工會代表亦應依前揭規定,於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中議決,不得逕依工會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由理事長逕自代表工會擔任上級工會代表。
正本
新竹市政府
副本
本會勞資關條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