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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65 條,由原設置於高雄第 四貨櫃中心 120 號碼頭沿軌道運行至 121 號碼頭設置,因貨櫃起重機 之結構、安全裝置及基礎等均未變動,僅沿港內軌道移動至不同碼頭區設 置,無竣工檢查之適用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65 條,由原設置於高雄第四貨櫃中心 120 號碼頭沿軌道運行至 121 號碼頭設置,因貨櫃起重機之結構、安全裝置及基礎等均未變動,僅沿港內軌道移動至不同碼頭區設置,無竣工檢查之適用

要旨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65 條,由原設置於高雄第四貨櫃中心 120 號碼頭沿軌道運行至 121 號碼頭設置,因貨櫃起重機之結構、安全裝置及基礎等均未變動,僅沿港內軌道移動至不同碼頭區設置,無竣工檢查之適用

主旨

有關貨櫃起重機申請變更檢合格證所載之設置地點是否須辦理竣工檢查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日郵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 1 月 5 日(101)日碼字第 001 號函辦理。

二、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 條規定: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所稱「變更設置位置」,指該起重機由原設置位置遷移至另一設置位置者,因涉及須拆除起重機相關部件,再予重新組裝等情事,故依前揭規定有再申請竣工檢查之必要。據述:本案貨櫃起重機之軌道採連續鋪設方式,由原設置於高雄第四貨櫃中心 120 號碼頭沿軌道運行至 121 號碼頭設置,惟因貨櫃起重機之結構、安全裝置及基礎等均未變動,僅沿港內軌道移動至不同碼頭區設置,自無竣工檢查之適用。

三、本案貨櫃起重機因買賣而有轉讓情事,應依同規則第 165 條規定,由受讓人向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另檢查機構如認本案 121號碼頭較 120 號碼頭之軌道及基礎之載重強度確有降低者,得酌採降噸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並告知事業單位應實施自動檢查、荷重試驗及軌夾、防逸走裝置、車輪阻擋器之功能測試與留存紀錄等必要事項。

正本

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本會北區勞動檢杏所、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副本

臺灣日郵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本會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衛生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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