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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 保單位參加勞保,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 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主旨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可否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0 年 12 月 9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4944 號書函。

二、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另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及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保;又同條第 3 項規定,上開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爰此,勞工保險係以僱傭關係為前提,受僱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至雇主本身得與所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保。

三、有關本案所詢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依上開第 6 條規定,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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