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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 條及工會法第 35 條,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 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若屬行政處分性質即不適用,認定疑義時,應會同 當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研商決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 條及工會法第 35 條,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若屬行政處分性質即不適用,認定疑義時,應會同當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研商決定

要旨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 條及工會法第 35 條,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若屬行政處分性質即不適用,認定疑義時,應會同當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研商決定

主旨

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但書所定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暨相關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 100 年 11 月 3 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但書所定教師之勞資爭議依法可提行政救濟之範圍暨相關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有關教師之勞資爭議標的是否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一節,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下列爭議標的,屬行政處分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 條但書規定,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

1.涉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教師之升等及資格審定事件(包括於相當期間內不得申請升等之懲處決定)。

2.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依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之財產請求權及退休申請之否准事件,至其他尚有爭議部分,依個案處理。

3.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事件。

4.公立學校教師身分之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

5.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私立學校教師身分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核准。

(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個別爭議案件之受理,如非屬上開範圍,並產生認定疑義時,應會同當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研商決定。

(三)教師之勞資爭議如屬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所定各款不當勞動行為者,該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 條及工會法第 35 條,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 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若屬行政處分性質即不適用,認定疑義時,應會同 當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研商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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