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26、33、34 條,主管機關應輔導轄內工會於章程內訂定相 關工會選任、解任及停權,如未訂定相關規定,則由工會循內部程序參照 人民團體法令相關規定議決辦理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6、33、34 條,主管機關應輔導轄內工會於章程內訂定相關工會選任、解任及停權,如未訂定相關規定,則由工會循內部程序參照人民團體法令相關規定議決辦理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6、33、34 條,主管機關應輔導轄內工會於章程內訂定相關工會選任、解任及停權,如未訂定相關規定,則由工會循內部程序參照人民團體法令相關規定議決辦理
主旨
有關貴局所詢工會選舉產生爭議時地方主管機關是否應予受理及職權範圍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11 月 25 日南市勞資字第 1000895604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會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同法第 34 條規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從而依上開規定,主管機關不得逕為撤銷工會之選舉或決議。
三、另查,工會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同條第 2 項復規定「前項第 4 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主管機關應輔導轄內工會於章程內訂定相關工會選任、解任及停權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未訂定相關規定,則由工會循內部程序參照人民團體法令相關規定議決辦理。
四、至貴局所陳轄區內「○○○○股份有限公司善化企業工會」工會選舉發生會員資格認定及○○○○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選舉等疑義乙節,請貴局參照前揭法令規定本權責妥處。
正本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本會勞資關條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