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醫護人力暨三級管理報備資訊系統與推動實 務會議紀錄
要旨
檢送研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醫護人力暨三級管理報備資訊系統與推動實務會議紀錄
要旨
檢送研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醫護人力暨三級管理報備資訊系統與推動實務會議紀錄
主旨
檢送本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醫護人力暨三級管理報備資訊系統與推動實務」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本會勞工檢查處、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資訊中心
副本
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含附件)
附件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醫護人力暨三級管理報備資訊係統與推動實務研商會議 議程壹、開會時間:100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貳、開會地點:本會 603 會議室參、主席:傅處長還然記錄:徐銘玉肆、出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單伍、主席致詞:(略)陸、討論案案由一、討論有關事業單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暨勞工特殊健檢三級管理報備資料之管理系統規劃事宜。
說明
一、基於過去事業單位報備之醫護人員設置資料(依規定格式填寫報備書,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報備)及勞工特殊健檢三級管理以上之名冊資料(於檢查分級後依格式副知勞動檢查機構),無資訊系統加以管理,中央主管機關亦無法有效掌握國內職業健康服務人力或事業單位健康分級管理之概況,是擬以資訊系統模式進行上述作業之管理,期藉系統之報備資料查詢、篩選及統計分析等功能,強化各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報備之審核及管理作業,俾增進規範事業單位報備之效益。
二、有關系統規劃之功能及檢查員審核報備作業流程,草擬如附件一,擬於會後,提請本會資訊中心(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系統之建置作業。
綜合討論:一、建議可仿職災通報方式,間放帳號密碼給事業單位進行線上通報。
二、本業通報資料,如採事業單位檢附電子檔備查、檢查員匯入方式,應考量事業單位呈報格式錯誤之因應;如採事業單位逕至系統通報,因涉及醫護人員及勞工個資,則須考量系統資安之審核與控管。
三、有關事業單位下載備查結果之流程,建議增加權限控管機制。
四、基於部分檢查機構因採網域管理,無固定 IP 位址,建議有關系統登入時鎖定 IP 位址之規劃事宜將之列入考量。
五、建議增加三級管理通報資料與勞保局預防職業病健檢補助申請資料之勾稽功能,以檢核異常狀況(如:均無三級以上者之事業單位)。
六、在規劃醫護人員執業登錄之檢核作業前,宜先與衛生署確認其醫事系統中可供本會勾稽之內容與方式。
決 議:相關建議將於系統規劃建置時納入研議。
案由二、討論系統建置前,有關事業單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力報備方式。
說明
一、考量勞工健檢三級管理以上之報備,涉及事業單位對健檢異常勞工之採行措施,與主管機關及時提供轉介資源,均有其時效性,且本(100) 年修正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同時針對勞工健檢管理分級定義及三級管理者之重新分級進行規範,為掌握事業單位實際執行與通報之情形,爰於系統建置前,先行公告事業單位三級管理以上者之重新分級與採行措施等資料,須向勞工安全衛生處通報。至醫護人力之報備,考量事業單位特約或僱用醫護人力亦需時間,爰擬俟系統建置後,再行公告其備查方式。
二、鑑於有檢查機構反應,於備查方式未公告前即無法實施查核,導致事業單位衍生觀望心態,惟考量系統建置時間,係依系統功能、資訊中心人力及經費而定,爰擬於系統建置前,先行公告備查方式,請事業單位依所擬事業單位醫護人力備查資料(電子檔可逕至本會或各檢查機構網站下載),填具資料後燒錄至光碟,併同事業單位備查公文,報所在地之檢查機構備查,待系統建置完成後,再由各檢查機構匯入該相關備查資料至系統。
三、考量系統建置後,資料匯入格式相容之需求,為便捷日後各檢查機構之資料匯入作業,有關各事業單位通報資料之電子檔格式,擬請資訊中心就「事業單位醫護人力備查資料表」內容(表二),提供專業意見,本處再進行相關公告作業。
綜合討論:一、系統建置前,事業單位備查之 EXCEL 檔案格式,因須考量與備查文件一致,檢查機構無法於系統建置後直接以受理之資料檔匯入,爰系統建置後,宜使事業單位重新備查。
二、為使各檢查機構能有效運用事業單位備查之電子檔資料,減少因格式錯誤增加處理時間,建議資料檔格式應有防呆設計。
決 議:一、醫護人力之備查方式,由本會(安衛處)於近期公告,由事業單位一併檢附電子檔向所在地之檢查機構備查。
二、請資訊中心就報備內容之格式(EXCEL) 提供專業意見。
案由三、討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有關將「總機構」視為「事業單位」,及其危害風險分類之認定事宜。
說明
一、本次「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修正重點之一,係將事業單位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醫療衛生單位之規定,修正為聘用或特約醫護人力實施臨廠服務,至事業單位總機構是否比照前述事業單位,要求依規定配置醫護人員,提請討論。
二、至總機構之危害風險分類,是否依其事業之風險分類,或檢查機構依該總機構實際之作業特性及危害風險,個案認定其類別,提請討論。
綜合討論:一、目前總機構係以同一工作場所概念認定,總機構亦屬一事業單位,其危害風險分類係依其實際作業特性而定。
二、研議事業單位之健康風險分類標準,俾作為未來事業單位醫護人力配置之依據。
決 議:一、基於本會刻正進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修法,有關總機構配置醫護人力之標準及其功能定位,將於後續修法作業中一併研議,於該法修正公告施行前,現行總機構得視為一事業單位,依該規則第 3 條規定辦理,至其危害風險之分類,暫授權由各檢查機構依個察風險狀況事實認定。
二、總機構與分支機構若位於同一工作場所,基於照顧工作場所所有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得將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之勞工人數併計,除辦理該規則第 7 條及第 8 條事項外,建議統籌規劃及督導整體事業之職業病預防及健康服務工作。
柒、臨時動議提 案、討論事業單位進行特殊健檢三級管理以上人員之報備作棠,有關檢查機構之處理方式。
說明
一、為強化事業單位之健康管理,本次「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修正,即針對特殊健檢之分級重新定義,俾利事業單位依分級結果進行相關管理措施,是有三級者應重新分級之規定,有關該項分級係基於職場健康管理,與職業病認定無直接相關。
二、歷來接獲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與醫護人員反應,過去如實進行三級以上結果通報後,往往成為檢查機構稽查開單對象,指定醫療機構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亦反應,部分事業單位因上開疑慮,而於委託辦理健檢(或重新分級)時,要求避免出現三級以上之判定,影響健檢分級結果之正確性,亦有違本會鼓勵事業單位落實分級健康管理之美意。
三、考量目前國內事業單位對職業病預防之觀念與作為尚未健全,為建立事業單位對特殊健檢分級與健康管理之正確態度,鼓勵其如實辦理特殊健檢,並依分級結果落實後續管理措施,是建議各檢查機構於受理事業單位三級以上通報資料時,依通報內容檢視事業單位之工程改善與危害控制、個人防護具使用與指導、調整暴露工時、調離工作場所等措施,以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其職業病預防策略。
綜合討論:事業單位特殊健檢之管理分級與三級以上者報備之目的,係為協助事業單位建立職業病預防之策略與工作,報備資料可作為專案規畫優先選列之參考,爰作法上,不宜因事業單位進行三級通報而立即前往查核,以免雇主可能為規避勞動檢查而影響健檢分級之正確性。
決 議:針對有特別健康危害之高風險群,請依勞動檢查方針,規劃相關專案,進行檢查、宣導及輔導,特殊健檢管理分級三級以上之事業單位,可優先選列為對象,且檢查員亦不宜直接告知檢查目的為「因健檢結果通報有三級以上者」才實施本次檢查。
捌、散會:下午 4 時 3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