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視障按摩師如同時受僱及加勞保於 2 家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且於各該義務機關(構)按月計酬之 實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將其計入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視障按摩師如同時受僱及加勞保於2 家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且於各該義務機關(構)按月計酬之實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將其計入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視障按摩師如同時受僱及加勞保於2 家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且於各該義務機關(構)按月計酬之實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將其計入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主旨
所詢企業進用視障按摩師從事按摩工作,按摩師同時受僱於 2 家義務機關(構),可否同時計入各該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100 年 10 月 19 日府勞源字第 1000426688 號函。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同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 2 人得以 1 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是以,身心障礙員工按月計酬之薪資達基本工資數額者,義務機關(構)得依前開條文第 3 項規定計八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三、按本會考量身心障礙者如同時從事全時及部分工時工作,實務上有認定及執行之困難,且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並無法得知該員工之加保情形,如身心障礙員工同時於 2 家機關(構)任職,使得另一義務進用單位無法計入其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未盡公允,故本會於 99 年 2 月 12 日勞職特字第 0990510031 號令(如附)核釋身權法第 38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實際任職於 2 家以上義務機關(構)且經該機關(構)資際給付薪資,得依該條規定計入各進用義務機關(構)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四、綜上,貴轄視障按摩師如同時受僱及加勞保於 2 家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且於各該義務機關(構)按月計酬之實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各該義務機關(構)均得依前開規定,將其計入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正本
桃園縣政府
副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玫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6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