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18 條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2 條,勞工加保於職業工會者,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 為失業勞工,就業服務中心依個案事實認定其失業狀態是否屬實以計算失 業週期
要旨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18 條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2 條,勞工加保於職業工會者,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失業勞工,就業服務中心依個案事實認定其失業狀態是否屬實以計算失業週期
要旨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18 條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2 條,勞工加保於職業工會者,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失業勞工,就業服務中心依個案事實認定其失業狀態是否屬實以計算失業週期
主旨
有關 貴中心函詢欲運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推介求職者林○昇君就業,其身份是否符合發給僱用獎助卡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 100 年 10 月 26 日南業一字第 1000015647 號函。
二、查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受理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復依同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三、依據本局 98 年 8 月 5 日職業字第 0980065629 號函釋略以:失業期間計算,以該勞工離職日起算,勞工離職後如確屬失業狀態,並未再就業,其具有裁減續保身分並領取失業給付,仍不影響失業期間認定。
四、本局 93 年 4 月 9 日職業字第 0930016103 號函釋略以: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另本局復以 93 年 7 月 13 日職業字第 0930025258 號函略以: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僱用獎助均以照顧失業勞工促進其就業為目的,為統一前開兩辦法之裁量基準,凡符合本辦法第 2 條規定者,於自願離職後,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本局前揭函示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施行後,仍繼續適用。
五、綜上,勞工加保於職業工會者,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失業勞工。故本案請 貴中心依個案事實認定其失業狀態是否屬實,以計算失業週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