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26 條,辦理工會登記證書改發,係屬工會重大事項,經工 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送主管機關換發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6 條,辦理工會登記證書改發,係屬工會重大事項,經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送主管機關換發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6 條,辦理工會登記證書改發,係屬工會重大事項,經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送主管機關換發
主旨
有關貴轄「臺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得否由主管機關逕為更正並核發登記證書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7 月 11 日中市勞資字第 1000023842 號函。
二、依 100 年 5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之工會法以廠場為組織範圍之工會,如欲擴大為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均應重新發起籌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100 年 5 月 1 日前,事業單位只有一個廠場且該廠場已組織工會,其組織範圍已包括全事業單位時,得直接變更名稱為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
(二)在 100 年 5 月 1 日前,已以事業單位名稱登記之產業工會,並已將該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員工納為會員,且已實際參與工會會務之運作者,得依其組織型態直接變更名稱為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企業工會。
三、如欲辦理工會登記證書改發,因係屬工會重大事項,仍應依工會法第2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款規定,經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送主管機關換發。
正本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