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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第 3 款規定執行職業災害檢查職務時 ,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得事先通知 事業單位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第 3 款規定執行職業災害檢查職務時,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要旨

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第 3 款規定執行職業災害檢查職務時,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主旨

有關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第 3 款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檢查」,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請查照。

說明

依本會本(100) 年 10 月 11 日召開之「職災檢查是否事先通知檢討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

副本

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法規委員會、本會勞工檢查處(1 科)、勞工檢查處(2 科)、勞工檢查處(3 科)、勞工檢查處(4 科)、勞工檢查處(5 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第 3 款規定執行職業災害檢查職務時 ,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得事先通知 事業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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