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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會之代表人(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因案入監服刑,且刑期逾所餘任期者 ,因其無法對外代表工會及行使(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職權,視為當然解 任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工會之代表人(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因案入監服刑,且刑期逾所餘任期者,因其無法對外代表工會及行使(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職權,視為當然解任

要旨

工會之代表人(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因案入監服刑,且刑期逾所餘任期者,因其無法對外代表工會及行使(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職權,視為當然解任

主旨

有關貴府所詢工會代表人(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因案入監服刑無法視事,因工會章程未列解任及職務代理之規定,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府 100 年 8 月 29 日府勞資字第 1000284155 號函。

二、有關工會之代表人(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因案入監服刑,且刑期逾所餘任期者,因其無法對外代表工會及行使(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職權,應視為當然解職,得由工會理事會依工會法相關規定,逕為辦理補選。

正本

彰化縣政府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工會之代表人(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因案入監服刑,且刑期逾所餘任期者 ,因其無法對外代表工會及行使(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職權,視為當然解 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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