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為避免同種類職業工會重複 登記,主管機關於受理登記時除應檢視名稱是否相同外,尚須檢視籌組職 業工會會員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是否與已登記之工會可以區隔,如無法 區隔則認定為同種類之職業工會,不予登記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為避免同種類職業工會重複登記,主管機關於受理登記時除應檢視名稱是否相同外,尚須檢視籌組職業工會會員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是否與已登記之工會可以區隔,如無法區隔則認定為同種類之職業工會,不予登記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為避免同種類職業工會重複登記,主管機關於受理登記時除應檢視名稱是否相同外,尚須檢視籌組職業工會會員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是否與已登記之工會可以區隔,如無法區隔則認定為同種類之職業工會,不予登記
主旨
有關貴委員辦公室所詢工會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辦公室 100 年 7 月 14 日傳真、100 年 8 月 25 日蔣(強)北服字第 1000825-1 號傳真、100 年 9 月 15 日蔣(文)北服字第 1000915-1 號傳真函。
二、查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所詢上述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及同種類職業工會,其同種類職業係以技能區分還是以本業區分來組織一節,因前揭工會法第 9 條第 2項明文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故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 9 條第 2 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為避免同種類職業工會重複登記,主管機關於受理登記時除應檢視名稱是否相同外,尚須檢視籌組職業工會會員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是否與已登記之工會可以區隔,如無法區隔則認定為同種類之職業工會,不予登記。
三、另查工會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所詢上述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是何種條件組織代表一節,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先委託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出席,無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者,得委託各該本業性質相關之會員代表。
(二)前項各該本業,由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參酌行政院主計處之行業標準分類或職業標準分類,訂定各該本業之分類範圍。但其範圍必須合理適當。
(三)有委託爭議時,由工會聯合組織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審查機制確認之。
正本
立法院蔣○辛委員辦公室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國會聯絡室、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