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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9、27 條,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委 託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出席,無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者,得委託 各該本業性質相關之會員代表

會議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9、27 條,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委託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出席,無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者,得委託各該本業性質相關之會員代表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9、27 條,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委託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出席,無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者,得委託各該本業性質相關之會員代表

主旨

貴會函詢工會法第 27 條第 3 項有關委託代表出席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0 年 9 月 20 日北市總工文字第 0592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上述各該本業及同種類規範並不相同。另前揭各該本業請依下列原則認定及處理:

(一)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先委託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出席,無所屬工會之其他會員代表者,得委託各該本業性質相關之會員代表。

(二)前項各該本業,由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參酌行政院主計處之行業標準分類或職業標準分類,訂定各該本業之分類範圍。但其範圍必須合理適當。

(三)有委託爭議時,由工會聯合組織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審查機制確認之。

正本

台北市總工會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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