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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30 條,非專營就業服務業者仍 有營業行為,依法課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 10 日內,填報求 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義務仍須履行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30 條,非專營就業服務業者仍有營業行為,依法課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 10 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義務仍須履行

要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30 條,非專營就業服務業者仍有營業行為,依法課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 10 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義務仍須履行

主旨

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暫停營業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100 年 7 月 21 日府授勞就字第 10035848500 號函。

二、依本會 100 年 7 月 13 日勞職業字第 1000507234 號函(諒達)說明三略以: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應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欲暫停經營「所有營業項目」者而言,故應檢附工商管理單位核准暫停營業之函件影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暫停營業。而非專營就業服務業者,倘僅暫停經營就業服務業而仍繼續經營其他營業項目,尚毋需向工商管理單位辦理暫停營業登記及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合先敘明。

三、因非專營就業服務業者仍有營業行為,從而有關上揭辦法第 30 條第1 項規定課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 10 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義務仍須履行,至倘巳自行暫停經營就業服務業者,每季填報之求職、求才狀況表則據實填寫0 人。

四、另詢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後「申諳恢復營業」之核備程序乙節,查本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恢復營業申請書」(私業管表 E-1 ,如附件)之申請勾選項目有「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及「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恢復營業」,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恢復營業之程序與申請暫停營業相同。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法務室、就業服務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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