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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相關法規,原大陸地 區配偶及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若已經移民 署准予繼續居留者,參加職業訓練,可免負擔訓練費用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依據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相關法規,原大陸地區配偶及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若已經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參加職業訓練,可免負擔訓練費用

要旨

依據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相關法規,原大陸地區配偶及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若已經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參加職業訓練,可免負擔訓練費用

主旨

有關原大陸地區配偶及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得否以配偶身分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並申請相關補助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職業訓練局案陳 貴府 100 年 5 月 17 日府勞源字第 1000188712 號函辦理。

二、旨揭對象倘經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參加本會職業訓練局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可免負擔訓練費用,並依「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正本

桃園縣政府

副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泰山職業訓練中心、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就業服務組、外國人聘僱管理組、訓練發展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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