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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團結權保護原則,大專教師其職業技能 、工作性質得與其他工會相區格者,即得依法組織大專教師職業工會,主 管機關應本權責受理登記等相關事宜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團結權保護原則,大專教師其職業技能、工作性質得與其他工會相區格者,即得依法組織大專教師職業工會,主管機關應本權責受理登記等相關事宜

要旨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團結權保護原則,大專教師其職業技能、工作性質得與其他工會相區格者,即得依法組織大專教師職業工會,主管機關應本權責受理登記等相關事宜

主旨

有關大專教師可否成立職業工會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8 月 17 日北市勞資字第 10014414300 號函。

二、查本會 100 年 8 月 9 日勞資 1 字第 1000022895 號書函所述:「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故凡職業工會所屬會員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有所區隔者,即得依法組織職業工會。準此,依團結權保護原則,主管機關得依前揭規定本權責核處。」從而上開本會研議之結果,大專教師其職業技能、工作性質得與其他工會相區格者,即得依法組織大專教師職業工會,主管機關應本權責受理登記等相關事宜。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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