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12 條及施行細則第 11 條,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修訂會 選舉罷免辦法,有關會員代表之選任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不得採 用通訊選舉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2 條及施行細則第 11 條,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修訂會選舉罷免辦法,有關會員代表之選任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不得採用通訊選舉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2 條及施行細則第 11 條,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修訂會選舉罷免辦法,有關會員代表之選任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不得採用通訊選舉
主旨
貴局所詢有關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修訂該會選舉罷免辦法其會員代表以通訊方式辦理選舉是否適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8 月 8 日北勞組字第 1000810680 號函。
二、依工會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七款、第九款與第十一款有關入會、出會、停權、除名、選任及解任之章程記載事項,應包括其資格、條件及處理程序。前項之選任及解任,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但工會聯合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準此,依上開規定有關會員代表之選任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尚不得採用通訊選舉,本案仍請依規定辦理。
正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資關條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