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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團結權保護原則,凡職業工會所屬會員 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有所區隔者,即得依法組織職業工會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團結權保護原則,凡職業工會所屬會員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有所區隔者,即得依法組織職業工會

要旨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團結權保護原則,凡職業工會所屬會員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有所區隔者,即得依法組織職業工會

主旨

有關大專教師可否成立職業工會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0 年 8 月 2 日大教字 1000000005 號函。

二、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故凡職業工會所屬會員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有所區隔者,即得依法組織職業工會。準此,依團結權保護原則,主管機關得依前揭規定本權責核處。

正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團結權保護原則,凡職業工會所屬會員 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有所區隔者,即得依法組織職業工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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