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事業分散不同地區者,如各該地區事業 單位各自領有工廠登記證,且具不同組織編制與管理體系者,即屬不同之 事業單位,應分別依上開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要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事業分散不同地區者,如各該地區事業單位各自領有工廠登記證,且具不同組織編制與管理體系者,即屬不同之事業單位,應分別依上開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要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事業分散不同地區者,如各該地區事業單位各自領有工廠登記證,且具不同組織編制與管理體系者,即屬不同之事業單位,應分別依上開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主旨
貴公司函詢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配置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0 年 7 月 8 日 100 奇美群字第 0257 號函。
二、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已刪除事業單位應設置醫療衛生單位之規定,貴公司醫療衛生單位之設置,請依醫療法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業單位同一工作場所作業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依附表 2 及附表 3 規定,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事業分散不同地區者,如各該地區事業單位各自領有工廠登記證,且具不同組織編制與管理體系者,即屬不同之事業單位,應分別依上開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爰此,貴公司於同一棟大樓分設不同之事業單位,即應分別依上勝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建請貴公司逕洽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協助認定。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衛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