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3 條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28~130 條,若槽體之框架已具有防撞保護強度之功能設計,且採取 有限元素分析法,或經撞擊、翻覆等實際測試型式認證,或其他具有能確 認框架耐撞強度之佐證者,得不適用
要旨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3 條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28~130 條,若槽體之框架已具有防撞保護強度之功能設計,且採取有限元素分析法,或經撞擊、翻覆等實際測試型式認證,或其他具有能確認框架耐撞強度之佐證者,得不適用
要旨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3 條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28~130 條,若槽體之框架已具有防撞保護強度之功能設計,且採取有限元素分析法,或經撞擊、翻覆等實際測試型式認證,或其他具有能確認框架耐撞強度之佐證者,得不適用
主旨
有關「供離島間海陸運輸用之框架式液化石油氣運輸槽」之槽體無固定專屬之運輸車架,其「檢查合格證」背面記事欄之「車身架號碼」如何填寫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0 年 6 月 7 日勞檢 2 字第 1000016032 號函彙整各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意見辦理,兼復中華鍋爐協會 100 年 5月 30 日中鍋檢 2 字第 10047000990 號函。
二、查現行高壓氣體槽車之「槽體檢查」由本會主管,「車體檢驗」由交通部掌理,兩部會業務分工已行之有年。然因事權分散,其管理體制不符國際危險品運輸安全趨勢,各方迭有集中管理之反映,本會雖巳多次協商交通部,並分析利弊得失及呼籲交通部重視民意期待,惟交通部仍主張維持現狀在案。鑑於罐式集裝箱(ISO Tank)之槽體及框架,包括適宜之運輸車架、連結方式、框架安全等,涉及填路運瑜安全事項,須繼續協商交通部辦理,爰請將提案表並附建議事項說明資料,送本會彙辦續商事宜。
三、在協商交通部納管前述槽車之運輸 車架、槽體固定方式、框架安全等運輸安全事項前,本案得暫採下列權宜措施辦理:
(一)本案「供離島間海陸運輸用」之框架式液化石油氣運輸槽,其槽體設有腳座、框架,運送時,係以活動插銷方式將槽體及框架置放固定於板車載運,因板車替換性高,致該槽體可置放於不同車架運送,槽體本身並無固定專屬之運輸車架,故檢查機構得以檢查當時情況認定,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發給附表 39 之 1 格式之「檢查合格證」時,其合格證背面記事欄得免填「引擎號碼/車身架號碼」及「罐槽車別」等二欄位資料。
(二)「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28 條至第 130 條對於閥、容器後面、工作箱與車輛之後保險桿間,應保持必要水平距離之規定,旨在設置防撞緩衝區,惟對槽體無固定專屬運輸車架之罐式集裝箱(ISOTank) ,其型式設計與一般汽車運輸槽之構成有別,如該槽體之框架已具有防撞保護強度之功能設計,且採取有限元素分析法(Finite Element Method,FEM)驗證,或經撞擊、翻覆等實際測試型式認證,或其他具有能確認框架耐撞強度之佐證者,得不適用前揭條文規定。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
副本
本會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衛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