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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9 條,多層次傳銷從業人員籌備 會辦理職業工會登記時,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定之從業人員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9 條,多層次傳銷從業人員籌備會辦理職業工會登記時,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定之從業人員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9 條,多層次傳銷從業人員籌備會辦理職業工會登記時,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定之從業人員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多層次傳銷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擬辦理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0 年 5 月 24 日府勞資字第 1000199819 號。

二、查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 9 條第 2 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

三、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100 年 6 月 13 日公參字第 1000009030 號函說明二:「按『直銷』雖無法律明文之定義,惟一般係指非在商店進行銷售商品之行銷方式,常由銷售人員、郵件或媒體進行商品說明和銷售。『多層次傳銷』屬直銷的多種態樣之一,係以招募參加人形成多層級銷售組織並以團隊計酬方式進行銷售,按多層次傳銷僅係直銷的一環,然並不當然包括所有直銷行為。」。(原函影本隨附)

四、基上,有關多層次傳銷從業人員籌備會辦理職業工會登記時,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定之從業人員,並依前揭工會法相關條文認定及不違反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請貴府本權貴核處。

正本

桃園縣政府

副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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