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18、23、25 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理事長係 法定會議召集人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8、23、25 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理事長係法定會議召集人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8、23、25 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理事長係法定會議召集人
主旨
臺中直轄市總工會函詢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臺中直轄市總工會 100 年 6 月 1 日中轄市工組字第 1000110 號函辦理。
二、查工會法第 18 條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同法第 25 條復規定:「前二條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或依章程規定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前二條之臨時會議,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基上,理事長僅係法定會議召集人。
正本
臺中市政府、臺中直轄市總工會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