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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18、23、25 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理事長係 法定會議召集人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8、23、25 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理事長係法定會議召集人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8、23、25 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理事長係法定會議召集人

主旨

臺中直轄市總工會函詢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臺中直轄市總工會 100 年 6 月 1 日中轄市工組字第 1000110 號函辦理。

二、查工會法第 18 條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同法第 25 條復規定:「前二條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或依章程規定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前二條之臨時會議,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基上,理事長僅係法定會議召集人。

正本

臺中市政府、臺中直轄市總工會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工會法第 18、23、25 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理事長係 法定會議召集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