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名冊
要旨
依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名冊
要旨
依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名冊
主旨
公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名冊。
依 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1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檢附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名冊及遴聘任期 1 份。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3 項所定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仲裁委員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冊中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