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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0、21 條,勞工因病辦理留職停薪後 再復職,受僱者與雇主依雙方合意之勞動契約期間,若勞僱關係屬存續中 ,則雇主申請之僱用獎助請領期間應將該期間計入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0、21 條,勞工因病辦理留職停薪後再復職,受僱者與雇主依雙方合意之勞動契約期間,若勞僱關係屬存續中,則雇主申請之僱用獎助請領期間應將該期間計入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0、21 條,勞工因病辦理留職停薪後再復職,受僱者與雇主依雙方合意之勞動契約期間,若勞僱關係屬存續中,則雇主申請之僱用獎助請領期間應將該期間計入

主旨

有關 貴中心所詢勞工辦理留職停薪後再復職,僱用獎助請領期間之計算方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 100 年 6 月 2 日高就二字第 1000009954 號函。

二、查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勞工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又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僱用期間連續滿 30 日之雇主,得於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前開條文係規範雇主初次及再次提出僱用獎助申請之期限及僱用獎助請領期間之計算。

三、承上,雇主初次申請之僱用獎助請領期間為 30 日,爾後再次(第 2、3、4 次)申請之僱用獎助請領期間為 90 日,前開獎助請領期間之計算基準係該勞工連續受僱之日數。所詢台東就業服務站受理勞工因病辦理留職停薪後再復職之僱用獎助申請案,受僱者與雇主依雙方合意之勞動契約期間,倘勞僱關係尚屬存續中,則雇主申請之僱用獎助請領期間應前開期間計入。

四、然若受僱者因未出勤致雇主給付之工資低於本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各目規定之僱用獎助核發標準,按僱用獎助屬工資補貼之措施,受僱者於請假期間並未提供勞務,故請 貴中心按勞工實際獲致工資數額,覈實發給雇主僱用獎助,並不得超過本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款各目補助額度。

五、此外,請 貴中心適時主動提供求職者就業關懷,並告知雇主請領本項獎助注意事項,以避免逾期申請獎助情形發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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