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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未由任職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轉由職業工會加保期間發生職業災 害,嗣後於職災醫療期間內因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而由職業工會退保者,因 其屬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故該等人員仍得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勞工未由任職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轉由職業工會加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嗣後於職災醫療期間內因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而由職業工會退保者,因其屬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故該等人員仍得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要旨

勞工未由任職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轉由職業工會加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嗣後於職災醫療期間內因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而由職業工會退保者,因其屬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故該等人員仍得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勞工未由任職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轉由職業工會加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且於職災醫療期間與任職單位終止勞動契約並由職業工會退保者,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勞工實際受僱從事工作,於遭遇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即可依規定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如勞工因雇主為規避勞工保險相關責任,未依勞保條例規定辦理加保,而係將其轉由職業工會加保,嗣後,於職業工會退保係因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所致,屬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其所生不利益自難由勞工承擔,故該等人員仍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 條之保障對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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