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止適用有關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得隨時申領退休金,不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函釋乙則
要旨
停止適用有關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得隨時申領退休金,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函釋乙則
要旨
停止適用有關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得隨時申領退休金,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函釋乙則
主旨
有關本會 100 年 1 月 18 日勞動 4 字第 0990132283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勞工保險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勞動 4字第 099013228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