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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止適用有關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得隨時申領退休金,不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函釋乙則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停止適用有關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得隨時申領退休金,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函釋乙則

要旨

停止適用有關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得隨時申領退休金,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函釋乙則

主旨

有關本會 100 年 1 月 18 日勞動 4 字第 0990132283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勞工保險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勞動 4字第 099013228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停止適用有關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得隨時申領退休金,不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函釋乙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