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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判決確定前,聲請人與相對人僱傭關係暫時存在,相對人不得拒絕聲請人 以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理事身分,進入相對人所轄工作場 所為執行工會會務之行為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判決確定前,聲請人與相對人僱傭關係暫時存在,相對人不得拒絕聲請人以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理事身分,進入相對人所轄工作場所為執行工會會務之行為

要旨

判決確定前,聲請人與相對人僱傭關係暫時存在,相對人不得拒絕聲請人以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理事身分,進入相對人所轄工作場所為執行工會會務之行為

主旨

有關遭公司資遣之員工申請假處分後經法院裁定僱傭關係暫時存在,原理事身分是否得以保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5 月 24 日北市勞資字第 10034399301 號函。

二、查本會 93 年 8 月 26 日勞資一字第 0930041741 號函略以:「勞工於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時,如即就其僱備關係向法院申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並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其僱傭關係得暫時存續,其會員資格因此得以保留……」。經查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本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三六號確認僱備關係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聲請人與相對人僱傭關係暫時存在。相對人不得拒絕聲請人以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理事身分,進入相對人○○○作場所為執行工會會務之行為。基上,本案自應維持聲請人之會員身分及原有選任之職務。至因聲請人尚未取得處分前而為之遞補,應予還原,且無生所稱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之問題。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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