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8 條,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並於其章程中明定其 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如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工 會發起數額應依規定辦理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8 條,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並於其章程中明定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如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工會發起數額應依規定辦理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8 條,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並於其章程中明定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如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工會發起數額應依規定辦理
主旨
所詢有關籌組區域性聯合組織之發起工會種類數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5 月 18 日南市勞資字第 1000352175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8 條規定:「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基此,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並於其章程中明定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如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工會發起數額應以上開之規定辦理。惟區域性聯合組織,並無工會發起數額之規範。
三、有關本會 93 年 10 月 6 日勞資一字第 0930049760 號函,係屬原舊工會法之相關函釋與上開規定不符,故不得援引。另關於工會聯合組織之組織程序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辦理。
正本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