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9、20 條,若受僱勞工依其與雇主合 意之勞動契約約定在勞工自家工作,且雇主無不予發給僱用獎助之情形, 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則得核發僱用獎助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9、20 條,若受僱勞工依其與雇主合意之勞動契約約定在勞工自家工作,且雇主無不予發給僱用獎助之情形,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則得核發僱用獎助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9、20 條,若受僱勞工依其與雇主合意之勞動契約約定在勞工自家工作,且雇主無不予發給僱用獎助之情形,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則得核發僱用獎助
主旨
有關 貴處所詢受僱者在自家工作是否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僱用獎助措施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0 年 4 月 29 日北市就僱字第 10030792000 號函。
二、查本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前條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僱滿 30 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給僱用獎助;同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雇主有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等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僱用獎助。
三、復查本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勞工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得檢附僱用獎助申請書、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四、按前述規定,受僱勞工在自家工作及在家填寫出勤紀錄表非屬不予發給僱用獎助之情形,惟受僱勞工在家工作是否確有受僱之事實,請貴處予以查明;又 貴處除依雇主所送之工作日誌、工作成果內容、出勤紀錄表、勞工保險被險人投保資料表等資料核審是否有受僱事實外,亦可藉由就服員親自訪查等方式瞭解勞工出勤、工作情形予以確認。倘受僱勞工依其與雇主合意之勞動契約約定在勞工自家工作,且雇主無本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定不予發給僱用獎助之情形,並符合辦法相關規定者,則依本辦法規定核發僱用獎助。
五、本案仍請貴處查明勞工是否確有受僱用事實後,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