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公訓單位 結訓前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若失業勞工符合規定,並經就業諮詢無法推 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公訓單位結訓前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若失業勞工符合規定,並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公訓單位結訓前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若失業勞工符合規定,並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主旨
有關 貴中心所詢「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僱用獎助措施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 100 年 3 月 25 日高市訓就才字第 1000005270 號函。
二、查本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之特定對象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又同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合先敘明。
三、有關參加職業訓練勞工之失業期間之計算部分,查本局業以 97 年 9月 12 日職業字第 0970040154 號函致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諒達),茲重申如后:查參加職業訓練勞工係以其所屬機構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然其與投保單位關係非屬僱用關係,亦未得參加就業保險,故該勞工自前一受僱單位離職退保後,自非因其參加職業訓練而影響其失業狀態。
四、至貴中心所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公訓單位結訓前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是否影響本辦法第 18 條失業勞工身分認定之疑義,倘失業勞工符合本辦法第 18 條規定,並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故並無貴中心所提上開之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