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6、8 絛,不論工會所冠之組織區域名稱為何,新舊工會法 均明定同一區域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一個為限,原已成立之職業工會, ,其同種類之職業工會即不得再行成立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6、8 絛,不論工會所冠之組織區域名稱為何,新舊工會法均明定同一區域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一個為限,原已成立之職業工會,,其同種類之職業工會即不得再行成立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6、8 絛,不論工會所冠之組織區域名稱為何,新舊工會法均明定同一區域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一個為限,原已成立之職業工會,,其同種類之職業工會即不得再行成立
主旨
有關函詢原臺中某某職業工會更名臺中直轄市某某職業工會後主管機關是否可再另行核准籌組臺中市某某職業工會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0 年 3 月 3 日中轄市工組字第 100003 4號函。
二、查現行工會法第 6 絛第 3 項規定:「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本會定有「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以作為組織職業工會之依循標準,另依同法第 8 條規定:「…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以設立一個工會為限」,從而同一區域同種類之職業工會以設立一個為限。合先敘明。
三、另查 99 年 6 月 23 日新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已明確規範同一區域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設立一個為限。
另去(99)年 12 月 25 日為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先予公告施行新修正工會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故依上開立法意旨為縣 (市)政府改制為直轄市及因應新舊法施行,爰依法明定縣(市)合併為直轄市後,其原有工會得不因組織區域變更而強制合併,並得經由工會內部民主機制議決是否變更工會名稱之過渡期間條款。
四、綜上,不論工會所冠之組織區域名稱為何,新舊工會法均明定同一區域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一個為限,故原已成立之職業工會,依上開規定,其同種類之職業工會即不得再行成立。另本會研擬之工會法施行細則,亦已就「同種類」職業工會之認定予以規範。
正本
臺中直轄市總工會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各縣市總工會、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