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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 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9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條規定處以罰鍰

要旨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條規定處以罰鍰

內容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72條規定處以罰鍰。

有關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時,有無相關罰則適用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爰建教生於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8 條及第 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雇主不依同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亦準用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