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 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 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 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要旨
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要旨
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主旨
所詢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9 年 7 月 27 日府授勞二字第 09938443500 號函。
二、查內政部 74 年 5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次查該部 74 年 11 月 9 日(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本部 74.05.13(74) 台內勞字第 315405 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作天計算。
三、復查本會 81 年 11 月 23 日台 81 勞動 2 字第 37882 號函略以:「內政部 74.11.9(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四、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
五、隨文檢附上開函釋影本各一份供參。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動條件處(均含附件)
附件
內政部 函中華民國 74 年 5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全文內容: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附件
內政部 函中華民國 74 年 11 月 9 日(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全文內容:本部 74.05.13 (74) 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附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 81 年 11 月 23 日台 81 勞動 2 字第 37882 號全文內容:一、台端 81.11.17 來函悉。
二、內政部 74.11.9.74 台內勞字第三六一九六七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惟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定有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業單位如優於該條規定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
三、所詢可否續請普通傷病假乙節,檢附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