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會章程之修改或重要職員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有配合修正 後之工會法而修改章程之規定部分,應於勞動三法經行政院定施行日起, 始得一併修正生效
要旨
工會章程之修改或重要職員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有配合修正後之工會法而修改章程之規定部分,應於勞動三法經行政院定施行日起,始得一併修正生效
要旨
工會章程之修改或重要職員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有配合修正後之工會法而修改章程之規定部分,應於勞動三法經行政院定施行日起,始得一併修正生效
內容
全文內容:工會法修正條文雖已於 99 年 6 月 1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 99 年 6 月 23 日公布在案,惟修正後條文之施行日期尚須經行政院訂之。基此,貴會如依上開函示修改章程,應依現行工會法第 28 條規定(修正後工會法第 32 條),工會章程之修改或重要職員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俾符規定。至於配合修正後之工會法而修改章程之規定部分,應於勞動三法經行政院定施行日起,始得一併修正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