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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之申 請資格、申請文件、審查程序及審查事項等事宜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公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審查程序及審查事項等事宜

要旨

公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審查程序及審查事項等事宜

主旨

公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認可申請單位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送文件。

依 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符合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登記立案之全國性法人團體。

二、審查程序:

(一)申請單位自行評估為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單位之證明文件(影本)、辦理競賽計畫(或競賽簡章)、競賽試題及辦理技能競賽申請認可申請書各一份,於簡章公告前三十日向本會提出申請。但競賽試題,得於通知審核認可後十日內送達。

(二)經本會初步審核認可,申請單位應將裁判長及裁判人員名單(至少一人為該職類技能檢定監評人員)及競賽試題於通知審核認可後十日內送本會核備。

(三)競賽完成後,競賽成績除作申請單位對優勝選手表揚之依據外,並應將各職類參賽人員名冊及前三名人員之基本資料(包括:名次、競賽成績、姓名、身分證編號、出生年月日及通訊地址等)造冊函送本會,由本會頒發免試術科證明,其前三名人員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技能檢定時,得申請免術科測試。

三、審查事項:

(一)競賽計畫(或簡章)

1.申請職類:以本會當年度公告技能檢定職類為限,每申請單位每年度每職類以核准舉辦一次為原則,該競賽職類必須與申請單位經辦項目、從事行業(職業)、任務、業務項目或教學訓練密切相關。

2.選手來源及限制:

(1)參加競賽選手每一職類不得少於十二人。

(2)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參加競賽之選手須來自三個縣市以上之人員。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主辦之競賽,參加競賽之選手須來自三個學校以上在校學生。

(4)登記立案之全國性法人團體主辦之競賽,參加競賽之選手須來自三個縣市以上之人員或會員(含下級團體及其僱用之員工)。

(二)競賽實施

1.試題可參考丙級技能檢定相關職類規範命製,其試題內容之技能範圍需達技能檢定內容百分之六十以上。

2.競賽前應先行提供場地設備準備表、材料表及選手自備工具表、公開試題(保密試題應加註說明)及評分表等資料,供參賽選手準備。

3.競賽作業、裁判人員之差旅費、競賽監評酬勞費及試題命製酬勞費等支付標準,得比照本會辦理全國技能競賽之相關規定辦理。

4.評分方式應採百分法,即滿分為一百分,及格為六十分,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列名次。

5.競賽成績評審表應經全體裁判人員簽名,並於競賽結束後,由申請單位至少保存三年。

四、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依據本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認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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