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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之保險效力規定 不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勞保之員工當月 1 日離職退 保者,得計入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而參加公保者,不適 用之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之保險效力規定不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勞保之員工當月 1 日離職退保者,得計入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而參加公保者,不適用之

要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之保險效力規定不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勞保之員工當月 1 日離職退保者,得計入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而參加公保者,不適用之

內容

全文內容: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

「...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惟機關(構)之人員如於 1 日參加勞保或公保,復於當日辦理退保,是否計入該機關(構)當月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一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符合第 2 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同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離職之日或死亡次日,其保險有效期間同時終止,除已領養老給付或死亡給付者由承保機關逕行退保外,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手續。」準此,公保被保險人離職日即應退保,自退保日起即不計入該要保機關之被保險人人數。

(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 24 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 24 時停止。」又依照本會 80年 10 月 12 日台 80 勞保 2 字第 14688 號函示,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準此,勞保被保險人離職日即在職最後一日,其保險效力於離職之當日 24 時停止,離職當日仍計入該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人數。

三、綜上,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之保險效力規定不同,爰依身權法規定,參加勞保之員工當月 1 日離職退保者,得計入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而參加公保之員工當月 1 日離職退保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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