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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會仍得依據新修正工會法第 47 條先行修訂工會章程,並註明俟工會法 修正條文經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起始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工會仍得依據新修正工會法第 47 條先行修訂工會章程,並註明俟工會法修正條文經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起始生效

要旨

工會仍得依據新修正工會法第 47 條先行修訂工會章程,並註明俟工會法修正條文經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起始生效

內容

全文內容:99 年 6 月 1 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工會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行政院尚未定之,惟工會仍得依據新修正之工會法第 47 條先行修訂工會章程,並註明俟工會法修正條文經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起始生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工會仍得依據新修正工會法第 47 條先行修訂工會章程,並註明俟工會法 修正條文經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起始生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