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項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應不包含 未婚子女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情況;即其應屬一般性社會結構之現象, 難認為需特定協助之就業弱勢族群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項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應不包含未婚子女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情況;即其應屬一般性社會結構之現象,難認為需特定協助之就業弱勢族群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項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應不包含未婚子女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情況;即其應屬一般性社會結構之現象,難認為需特定協助之就業弱勢族群
內容
全文內容:一、查本會 99 年 3 月 24 日勞職業字第 0990512169 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1 項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係指下列 3 類人員:
(一)求職者具所定 8 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按本法為協助因未婚生子,獨力扶養所生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直系血親卑親屬,致成獨力負擔家計者,所稱「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應以「雙方如夫妻般共同生活,但並未預先完成結婚手續」為範疇,尚不涵括與其同戶共居之親屬或如寄居之無親屬關係者。
三、另未婚子女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尚屬一般性社會結構之現象,難謂為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需特定協助之就業弱勢族群,而成獨力負擔家計者之籌疇。惟若是類未婚者係屬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外所列特定對象,仍得依本法及相關規定,優先獲得就業服務協助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