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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由雲林縣北港 身心障礙者福利協會單位辦理就業推介業務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由雲林縣北港身心障礙者福利協會單位辦理就業推介業務

要旨

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由雲林縣北港身心障礙者福利協會單位辦理就業推介業務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託社團法人雲林縣北港身心障礙者福利協會單位辦理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就業推介業務。

依 據:一、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由雲林縣北港 身心障礙者福利協會單位辦理就業推介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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