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因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解僱勞工,則勞雇雙方 已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即無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而不得再繼續發給育 嬰留職停薪津貼
要旨
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因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解僱勞工,則勞雇雙方已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即無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而不得再繼續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要旨
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因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解僱勞工,則勞雇雙方已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即無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而不得再繼續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得否繼續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疑義部分。
依本會 98 年 10 月 8 日勞動 3 字第 0980130753 號函(如附件)略以,雇主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至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得否繼續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按雇主如依前開規定解僱勞工,則勞雇雙方已終止勞動契約,自無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不得繼續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