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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此協 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以求勞資 關係和諧,保障勞工權益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此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以求勞資關係和諧,保障勞工權益

要旨

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此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以求勞資關係和諧,保障勞工權益

主旨

所詢「無薪休假」之實施應否經由勞資會議同意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8 年 4 月 1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115202 號函。

二、查「無薪休假「(或行政假)並非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得以恣為之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前開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三、查事業單位如欲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其無工會者,非經其勞資會議之同意,均不得為之。本案請併就事業單位是否確符前開規定查明,有違法者,併請依法裁罰。

正本

臺中縣政府

副本

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本會勞動條件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此協 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以求勞資 關係和諧,保障勞工權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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