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實施無薪休假期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原約定已排定免 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依法給付當日工資,且不得僅給予 所謂「補休」,而未給付工資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實施無薪休假期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原約定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依法給付當日工資,且不得僅給予所謂「補休」,而未給付工資

要旨

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實施無薪休假期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原約定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依法給付當日工資,且不得僅給予所謂「補休」,而未給付工資

主旨

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依法給付工資,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工如有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自應依法給付工資。

二、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原約定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應依法給付當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當日若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除前開延時工資得依本會 79 年 9 月 21 日台勞動二字第 22155號函,應勞工事後拋棄請求並協議補休外(按權利不得於事前拋棄),當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仍應依法給付,無得拋棄工資請求而選擇補休。

四、邇來,迭有民眾申訴,部分雇主恣意變動原協商排定免出勤之期日,甚有對無法配合出勤之勞工以「曠職處分」、「列入考核」及「優先裁員」等手段相脅;勞工同意或勉為出勤時,雇主亦有僅給予所謂「補休」,未給付工資之情事者,諸此之類均與前開規定有間,亦與法理不合。為免影響勞工權益,請轉知貴轄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之事業單位,確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法情事者,請依法裁罰。

正本

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資關係處、勞動條件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實施無薪休假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