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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民國 98 年 3 月 2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期止 ,開始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工作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民國 98 年 3 月 2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期止,開始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工作

要旨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民國 98 年 3 月 2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期止,開始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工作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2 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工作,包括接受民眾申請、資格與案情審查、指派律師、律師酬金審定、轉付、案件撤銷及其他變動處理等工作。

依 據: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48條之 1、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8 條之 1、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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